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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
作者:      来源:畜牧兽医在线     发表时间:2007-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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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病是一组严重威胁人类和动物健康的疾病,在许多国家流行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有34种。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将传染病传染给动物、动物产品,造成人与动物间交叉传染。

十九、《动物防疫法》中关于检疫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检疫程序包括:申报检疫、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

二十、什么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新《动物防疫法》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如何界定的?

新《动物防疫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新《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二十一、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是否要重新申报检疫?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二十二、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外引动物的监管是怎样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外引动物监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二十三、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监管是怎样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二十四、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动物诊疗机构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序、资格、应具备条件等做出了那些明确规定?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二十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执业兽医”的资格和责任做出了那些要求?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是否给予补偿?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二十七、应急预备队应由哪些人员组成?

应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二十八、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十九、建立动物防疫的物资储备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动物防疫的物资储备机制,目的是在突发疫情时,有能力进行应对和处置。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是动物防疫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不可缺少的必备物资,没有物资准备,就无法及时应对突发疫情。

三十、物资储备包括哪几种?

物资储备包括以下几种:

(1)药品、医疗器械储备。药品(包括疫苗)和医疗器械是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要实行品种、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办法。

(2)其他物资储备,包括:隔离、卫生防护用品、消毒设备等。储备的物资应当定期检查,确保质量、品种和数量,以保证在紧急需要时,调得出、供得上、质量好、品种全。

三十一、实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十二、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行为,《动物防疫法》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承运人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十四、对于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对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者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对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且造成动物疫病扩散者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十七、对于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人员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受到何处理?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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