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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8-1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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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网 

发布日期: 2007-08-13 实施日期: 2007-09-15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7 年第 9 号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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