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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严规剑指问题食品 产品安全监管新规施行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7-28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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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网我国将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共20条。国务院制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生产销售不法产品

  最少罚五万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特别规定》明确,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

  将被记录在案

  《特别规定》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特别规定》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企业须主动

  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销售者须建立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特别规定》明确,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志,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特别规定》明确,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监管不力

  地方政府将被问责

  《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任何组织或个人

  都有权举报

  《特别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此外,《特别规定》强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畜牧网: www.xumw.com 责任编辑: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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