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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网记者从省民政部门获悉,4月2日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后,全省各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各市均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一些市还召开了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农村低保系统会议等,贯彻落实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工作进展顺利。
本溪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郊区每人每年1100元,县为每人每年1000元,比现行标准(每人每年680元)平均提高52.9%,人均救助额将达到50元左右。市政府明确,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为市、县(区)、乡(镇)配备编制。在乡(镇)综合体制改革中,民政工作力量只能增强不能削弱,人员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确保每个乡(镇)配备1名农村低保专管员。为全市289个行政村各聘用1名农村低保专管员,月人均补助100元,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4月9日,丹东市政府召开了农村低保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了近期农村低保工作的主要任务。会议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50元提高到1000元,保障面由原来的2.3%提高到4%左右。
抚顺市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抚顺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抚顺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的有关规定》等。抚顺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了1000元。沈阳、大连、盘锦3市已于2006年底提高了农村低保标准。其中,沈阳市郊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至1500元,县(市)每人每年1000元;大连市郊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大连“北三市”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盘锦市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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