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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网冲洗,无积水。
6.3屠宰厂应设有畜禽待宰圈(区)、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渗水、易清洗消毒的病畜(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6.4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6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6.7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和其他杂物。
6.8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6.9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6.10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6.11屠宰厂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的专用门或通道。
6.12屠宰厂的厂区应设有动物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及其相关设施。
6.13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7车间及设备设施7.1车间的一般要求
7.1.1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防滑、坚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排水的坡度为1~2%,屠宰车间应在2%以上。
7.1.2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靴消毒设施。
7.1.3车间出入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7.1.4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便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装置以及防鼠网。排水系统的总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7.1.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具有弧度。固定物、管道、电线等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7.1.6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下斜约45°;车间门窗应采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7.1.7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和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7.1.8冷却或冻结间及其设备的设计应避免胴体与地面和墙壁接触。
7.1.9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防止天花板上有冷凝水产生。
7.1.10肉制品蒸煮、油炸、烟熏、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
7.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爆设施。
7.1.1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预冷间/设施温度控制在0℃~4℃;腌制间温度控制在0℃~4℃;分割间、肉制品加工间温度控制在12℃以下;冻结间温度不高于-28℃;冷藏库温度不高于-18℃。肉制品的工艺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例外。
7.1.13预冷间、冻结间、冷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
7.1.14车间入口处及其他关键工序应设有标识或警示牌。7.2更衣室、洗手消毒和卫生间设施
7.2.1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热水洗手设施及消毒、干手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7.2.2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
7.2.3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7.2.4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7.3车间内的加工设备和设施
7.3.1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采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结构应易于拆洗,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缝隙。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
7.3.2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或区别,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7.3.3加工设备的位置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清洗消毒,并按工艺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
7.3.4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的房间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及清洗消毒设施和良好的排气通风装置。生产线的适当位置应配备带有82℃以上热水的刀具消毒设施。7.4水的供应
7.4.1供水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确保加工水量充足。加工用水(冰)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或者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使用自备水源作为加工用水,应进行有效处理,并实施卫生监控。企业应备有供水网络图。
7.4.2企业应定期对加工用水(冰)的微生物进行检测,按规定检测余氯含量,以确保加工用水(冰)的卫生质量;每年对水质的公共卫生检测不少于两次。
7.4.3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连接,并有标识。
7.4.4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应定期清洗、消毒,避免加工用水受到污染。
7.4.5屠宰、分割、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配备热水供应系统。7.5屠宰厂的特殊条件
7.5.1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不得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动物。
7.5.2浸烫、脱毛、刮毛、燎毛或剥皮应在与宰杀明显分开的区域进行,相隔至少5米或用至少3米高的墙隔开。
7.5.3动物宰杀后,对胴体的修整应悬挂进行,悬挂的动物不得接触地面。
7.5.4应设专门的心、肝、肺、肾加工处理间,胃、肠加工处理间和头、蹄(爪)、尾加工处理间。各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7.5.5胃肠加工设备的设计、安装与操作应能有效地防止对鲜肉的污染;应安装通风装置,以防止和消除异味及汽雾。设备应配有能使胃肠内容物和废水以封闭方式排入排水系统的装置;排空清洗后的胃肠应用卫生的方法运输。
7.5.6胃肠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间、包装间。
7.5.7应设有专门区域用于暂存胃肠内容物和其他废料。如皮、毛、角、蹄等在屠宰的当天不能直接用密封、防漏的容器运走,应设有专门的贮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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