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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用于运输肉类的工具不得运输活动物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
9.3.2包装肉与裸装肉不能同车运输,采取物理性的隔离防护措施的例外。
9.3.3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
9.3.4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10人员卫生要求
10.1从事肉类生产加工、检验和管理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10.2从事肉类生产加工、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厂应设立专用洗衣房,工作服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生产中使用手套作业的,手套应保持完好、清洁并经消毒处理,不得使用纺织纤维手套。
10.3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串岗。
10.4生产、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动物屠宰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兽医。从事畜禽宰前宰后检验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兽医专业知识和能力。11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的要求
11.1企业应制定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的体系文件,并根据SN/T1252标准建立实施HACCP计划。
11.2企业在建立实施HACCP计划时,应:
1)制定并有效实施基础计划;
2)在进行危害分析时,充分考虑屠宰动物的种类、肉类产品的预期用途;
3)保证制定的关键限值和操作限值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4)充分考虑HACCP计划的验证频率,必要时,取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5)充分考虑HACCP计划的有效性,确保肉类及其制品安全卫生。
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卫生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11.4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企业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方法、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记录。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测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与其企业签定合同。
11.5企业应制定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并有效执行,做好记录。
11.6企业应制定书面的SSOP程序,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7SSOP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接触肉类(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肉类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接触肉类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3)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
4)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5)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造成安全危害;
6)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7)保证与肉类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8)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11.8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不对产品造成污染,并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11.9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11.10企业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1.11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肉类安全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11.12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一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11.13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制定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12特殊条款
对于必须按照传统工艺或宗教习俗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证肉类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应按传统工艺或宗教习俗生产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