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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作者: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发表时间:2006-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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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办医[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我部“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和全国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冬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现将《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我部“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和全国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加强冬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以下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以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和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等为重点,兼顾动物卫生监督其他有关工作。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各省(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目前省以下(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职能配置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监督员数量、学历结构、持证上岗及培训管理等情况。

  (二)证章标志使用及管理情况。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各地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订购、发放、领取、使用等情况以及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所联系的定点厂家名称,是否存在私自印制证章标志,以及对假证、买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开展情况。各环节检疫及出证的相关规定及做法,检疫程序及出证人员管理是否能保证检疫把关。辖区内产地检疫开展范围、检疫出证率等情况。屠宰厂(场)是否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检疫设备配备情况,人员到岗及实施同步检疫情况,屠宰检疫记录规范化、无害化处理及动物产品出证等情况。

  (四)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有关情况。《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及配套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与纠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配合,治理公路“三乱”情况。重点检查监督专用章启用、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监督检查、公示等制度完善以及检查记录等情况。

  (五)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意见》情况,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有无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等情况。有关储藏、冷库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监督管理等情况。

  二、检查时间及形式

  此次检查时间为2006年12月14-27日。请各省(区、市)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认真进行自查, 12月24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版同时发送。12月26-27日总结检查工作。我部将视情况组织对部分省进行抽查。

  三、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此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宣传,通过检查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检疫监督处

  王中力010-64192875(电话) 010-64192845(传真) E-MAIL:xmjwjch@agri.gov.cn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处

  刘祥 顾小雪 010-64194751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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